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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TI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管理办法(2017修订)

2017-10-24 3118 0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师〔2017〕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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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

培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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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省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教师〔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大力宣传并遵照执行。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琼教师〔2013〕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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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7年10月24日印发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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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教师〔201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及培训、教研、电教机构等教师,下同)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教师培训档案

第二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档案的网络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海南)(简称教师系统)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简称省继教网)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电子档案(简称培训档案),推进教师培训选学、学分审核认定、学分转换和学分应用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第三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培训学分管理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考核

第四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网络登记与审核认定制度。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网络登记按照分级管理及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培训承办机构或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登分;没有登分权限的,可按规定委托同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登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审核认定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确保认定结果客观有效。

第五条??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所分管的国家级、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登记,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与省属学校的学分登记工作;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级承办的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登记和审核,指导监督所辖各学校校本培训项目的学分登记工作;各级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本校校本研训项目所取得的学分,接受本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非教师培训机构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同级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通知、学分登记备案申请、学员信息表和相关存档电子材料。经同级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符合培训学分登记条件的,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登记该项目参训教师的培训学分。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由项目承办机构相应级别的培训机构学分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网上填报、学分登记和项目电子存档材料上传工作,并应在培训项目结束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网上填报和学分登记前学分管理员应填写《学分登记审批表》并交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上传的电子存档材料包括:学分登记审批表扫描件、文件通知、实施方案、课程安排表、培训合格学员信息表、过程材料(学习资料、培训简报、考核结果等)、成果总结等。

第八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具备学分登记管理职能的教师培训机构与学校,应推荐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且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操作能力的人选,经参加学分登记管理省级培训合格,获得相应级别的网络管理权限后担任培训学分管理员。

省、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学分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本级教师培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学分登记和审核,本级学校校本研训项目的审核,本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本级各年度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与评价。

学校学分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学校校级研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和学分录入,校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各年度校级培训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

第九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制度。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每年要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少于10学分(其中校级研训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时不少于72学时。中小学教师周期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在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共取得的培训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总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达到以上合格条件的教师,允许其参加市县及以上教师培训项目进行补修。

第十条??新教师的培训从被招聘为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省外引进到我省的教师,应持有原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近五年培训合格凭证,其培训从被引进为我省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培训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将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市县级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实行教师培训周期监测与通报制度。省级教育部门按五年一周期对各市县教师学时学分情况进行认定汇总,并将总体情况反馈市县级教育部门。市县级教育部门按年度对所辖学校教师学时学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总体情况反馈教师所在中小学校。各中小学校要按相关要求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确保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学时。

第十三条??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记录和存储教师参加培训与自主研修的成果,支持培训学分的查询、累积和转换,推动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支持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通过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等方式,拓宽教师终身学习通道,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遴选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试点工作。

参加试点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制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自主确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转换为学分的范围、数量、标准和程序,确定认定结果。要及时公布、更新认定的非学历学习成果清单,明确对应的课程及相应学分。逐步拓展非学历学习成果转换范围,打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界限,不拘一格促进人才成长。

第十四条??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除项目文件明确分年度登分的方案外,一般按学员在该项目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所在年度登记学分。

2.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凭办学单位出具的年度各门课程学习的面授学时与成绩合格证明材料,由教师本人向主管所在学校的教师培训机构申请,培训机构审核后登记当年度培训学时与学分。

3.基地培训是指由具有教师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部门组织安排的教师培训活动,以及经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教研活动;外派跟班培训视同教师集中培训,按组织派遣机构所属级别登记学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集中培训、跟班培训分别给参训合格教师按每天记2学分、1.5学分和1学分,每天折算为8学时;培训时间在1天以内的按每学时记0.2学分,最高不超过所属级别的单天学分。单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4.教师专业考试项目按考试时长计算学时。参加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师专业考试,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培训学分;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教师考试,按学校校级培训给予登分。教师参加校级研训活动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5.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主办的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评卷培训和讲座报告等培训活动,由主办机构给主讲教师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每课时分别记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由非教师培训机构部门主办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6.师徒式培训由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根据师徒协议书、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活动总结和成果等材料考核后颁发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登记培训学分。师徒式培训时间要求2个月以上,按60学时登记学时数,师傅与徒弟可同时获得学分和学时数;2个月内的不计学分、学时。

7.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远程培训或网络研修项目合格的,按项目规定的学时数计算学时,每学时计0.1学分。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时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省教育厅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负责统筹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加快推进培训学分标准完善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市县培训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测评估,做好周期性教师培训学分的认定汇总和反馈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培训学分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对学校参与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线审核、实地检查或抽查电子存档材料的方式,对所管辖的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性检查或随机抽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督促存在问题的学校或单位进行整改。学校要科学规范地开展校本培训和学分管理,真实有效反馈教师培训学习成效。

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责令改正或撤消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不建立教师培训电子档案、网络信息化管理的培训机构、学校,或教师培训电子档案、网络信息管理混乱或造成损失的;

2.学分管理员涂改伪造培训材料,违反学分登记标准,虚报项目、登分对象,利用管理职权谋取私利的,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3.拒绝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培训、电教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八条??我省原有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条款与本实施办法有差异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